价费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 > 价费管理 > 价费政策

衢州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衢价服[2008]93号)

发布日期:2010-12-17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衢价服〔200893

衢州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和规范市本级涉企收费的通知》(衢政办发〔200826号)精神,严格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浙价服〔2008352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代办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企业年检登记、境外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涉及企业的档案保管服务收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723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重组、改制、清算企业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涉及企业重组、改制、清算、抵押的评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规定的基准费率的70%收取。

五、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企业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159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六、房地产交易机构对企业重组、改制、清算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涉及企业的其他房产交易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价服〔200213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七、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其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八、环境监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九、对目前未列入政府定价的涉企服务收费,企业反映强烈的,实行政府定价或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上述降低服务收费措施自20081125日起执行,暂行一年。

各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上述减负措施。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确保落实到位。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