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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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10-12-17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舟山市电力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决定适当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水平。现将该通知中有关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疏导煤运价格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落实燃煤机组脱硫项目扶持政策,我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89分钱。其中包括通过提高电价征收的每千瓦时0.83分钱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征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后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

二、根据分步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的要求,适当调整销售电价分类和结构。本次销售电价调整,适当降低商业用电价格;增设“非工业用电”电价类别;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适当提高中小化肥用电价格;适当扩大“居民生活用电”范围;将种植业、养殖业用电列入“农业生产用电”。调整后我省电网销售各类用户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为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普通工业新增用户一律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现有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分别在2006年底和2007年底前全部执行六时段分时电价。

四、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分类目录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执行。

五、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价商〔2004〕281号)中有关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继续执行,并对所有自备电厂用户自发自用电量加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

六、舟山市本级各类用电和岱山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附件1相应价格执行。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浙江省物价局

2006年6月29日


附件1:

 

  单位:元/千瓦时

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

二时段分时电价

六时段分时电价

基本电价

高峰电价

低谷电价

尖峰电价

高峰电价

低谷电价

变压器容量

最大需量

(元/千伏安/月)

(元/千瓦/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月用电量50千瓦时及以下部分

0.538

0.568

0.288

 

 

 

 

 

月用电量51-200千瓦时部分

0.568

0.598

0.318

 

 

 

 

 

月用电量201千瓦时及以上部分

0.638

0.668

0.388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

0.558

 

 

 

 

 

 

 

城镇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

0.538

 

 

 

 

 

 

 

农村1-10千伏

0.508

 

 

 

 

 

 

 

二、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0.605

0.725

0.453

1.026

0.814

0.388

20

30

35千伏及以上

0.590

0.707

0.442

0.999

0.796

0.379

20

30

110千伏及以上

0.580

0.695

0.434

0.980

0.779

0.371

20

30

220千伏及以上

0.575

0.689

0.430

0.971

0.771

0.367

20

30

1、中小化肥用电

1-10千伏

0.232

 

 

 

 

 

20

30

35千伏及以上

0.217

 

 

 

 

 

20

30

110千伏及以上

0.207

 

 

 

 

 

20

30

2、电解铝生产用电

0.352

 

 

 

 

 

20

30

3、氯碱生产用电

1-10千伏

0.512

0.632

0.360

0.933

0.721

0.295

20

30

35千伏及以上

0.497

0.614

0.349

0.906

0.703

0.286

20

30

110千伏及以上

0.487

0.602

0.341

0.887

0.686

0.278

20

30

其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

1-10千伏

0.496

0.616

0.344

0.917

0.705

0.279

20

30

35千伏及以上

0.481

0.598

0.333

0.890

0.687

0.270

20

30

110千伏及以上

0.471

0.586

0.325

0.871

0.670

0.262

20

30

三、普通工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805

0.901

0.643

1.325

0.981

0.545

 

 

1-10千伏

0.785

0.879

0.628

1.290

0.957

0.531

 

 

35千伏及以上

0.770

0.862

0.616

1.264

0.939

0.521

 

 

其中:中小化肥用电

不满1千伏

0.322

 

 

 

 

 

 

 

1-10千伏

0.302

 

 

 

 

 

 

 

35千伏及以上

0.287

 

 

 

 

 

 

 

四、非工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835

 

 

 

 

 

 

 

1-10千伏

0.815

 

 

 

 

 

 

 

35千伏及以上

0.800

 

 

 

 

 

 

 

其中:部队、狱政用电

不满1千伏

0.619

 

 

 

 

 

 

 

1-10千伏

0.599

 

 

 

 

 

 

 

35千伏及以上

0.584

 

 

 

 

 

 

 

五、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936

 

 

 

 

 

 

 

1-10千伏

0.916

 

 

 

 

 

 

 

35千伏及以上

0.901

 

 

 

 

 

 

 

六、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41

 

 

 

 

 

 

 

1-10千伏

0.621

 

 

 

 

 

 

 

35千伏及以上

0.606

 

 

 

 

 

 

 

其中: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390

 

 

 

 

 

 

 

1-10千伏

0.370

 

 

 

 

 

 

 

35千伏及以上

0.355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不满1千伏

0.123

 

 

 

 

 

 

 

1-10千伏

0.103

 

 

 

 

 

 

 

 

 

 

 

 

 

 

 

 

 

 

备注:

 

 

 

 

 

 

 

 

 

 


1
、基金收取标准及范围: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中的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以外,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每千瓦时1.5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以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每千瓦时0.5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0.1分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千瓦时0.83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用电以外,均含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钱执行。

2、二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六时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尖峰时段1900-2100;高峰时段800-11001300-19002100-2200;低谷时段:1100-13002200-次日800

3、居民1-10千伏“一户一表”用户用电价格在不满1千伏“一户一表”居民用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相应降低2分钱执行。

附件2: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用电分为六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所有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为残疾人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教育用电;高等教育学校的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用电;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电。

以上用电均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生产用电,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的用电,均执行大工业电价。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电解铝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2、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实际计收需量中,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用户申请最大需量,不得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

三、普通工业用电

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以下或低压受电的工业生产用电,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中小化肥用电指符合上述规定的,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

四、非工业用电

非工业用电主要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院、研究机构、宗教场所等用电。

2、铁道、邮政、电讯、管道输送、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市政公共设施、公路收费站、农贸市场等用电。

3、临时施工用电。

4、公用发电厂受电网的用电。

5、符合省物价局《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电、气、热(汽)价格的通知》(浙价电〔2003〕45号)和《关于旅游宾馆饭店用水、电、气、热(汽)价格具体执行范围的通知》(浙价电〔2003〕49号)文件规定的旅游宾馆饭店用电。

6、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商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其它用电,均执行非工业用电价格。

部队、狱政用电:指部队用电(包括武警部队用电)、狱政用电(包括劳改、劳教单位用电),但上述各类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按规定的分类用电价格执行。为残疾人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380/220V供电的用户)其生产用电价格也执行此类电价。

五、商业用电

指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电,主要包括:

1、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美容美发厅、浴室、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2、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交易中心(市场)、超市、加油站、房产销售经营场所等;

3、文化娱乐、健身、休闲业:如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厅、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

4、金融交易业:如证券、信托、租赁、典当、期货、保险和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除外)、信用社等;

5、商务服务业:如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中介服务、旅行社、会议及展览服务、其他经营性的商务服务等;

6、其他服务业:如修理与维护业、清洁服务业等。

六、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农作物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产品养殖、内陆水产品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

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七、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及标准

1、仍按原水利电力部、国家物价局(83)水电财字215号《关于颁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通知》和原华东电业管理局(84)华东电供字第204号通知附件《关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说明》执行。

2、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商业用电功率因数标准参照非工业用电标准。

3、销售电价内包含的国家规定的农网还贷基金(电价)、三峡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4、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含居民生活用电的合表用户,计算功率因数时均包括居民生活用电的有功电量、无功电量,但居民电费不列入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八、其他事项

1、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按其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具体由当地价格部门会同电力部门核定。

2、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等用电价格的通知》(浙价商〔2002〕377号)第一条中规定的用电,其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第二条中对经省认定的农业科技园区(附件三中所列用户)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其他用电及附件二所列用户用电按照相应用电价格的电度电价优惠0.02元/千瓦时执行。

3、村及村以下农村综合变压器供电的用户分别按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4、蓄热型电锅炉、冰蓄冷空调的低谷用电价格参照相应电压等级的大工业六时段分时电价低谷用电电价执行。

5、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厂用电执行两部制大工业用电价格,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

附件3:

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

企业(项目)目录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等有关规定,为运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订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

2.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

二、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1.1999年9月1日以后2002年4月以前,新建的年产10万吨以下电解铝项目(利用技术改造淘汰自焙槽和小预焙槽等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除外)

2.2002年4月以后未经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建设的电解铝项目

三、铁合金行业

(一)淘汰类

320OkVA及以下矿热炉、300OkVA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OkVA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铁合金项目

四、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1.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

五、烧碱行业

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六、水泥行业

淘汰类:

1.窑径小于2.2米(含)水泥机械化立窑

2.窑径小于2.5米(含)水泥干法中空窑(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备注:未列入本目录的企业(项目)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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