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政策
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衢江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衢价工[2008]79号)
衢价工〔2008〕79号
衢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衢江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衢江物价〔2008〕7号)以及《关于要求调整衢江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衢江物价〔2008〕17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衢江区自来水厂管网所及范围的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0.92元;非经营性用水价格、经营性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从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4元。
二、同意调整衢江区污水处理费标准。
1、非经营性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为0.90元;经营性用户中的一般工商企业用户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为1.00元,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电镀等对水环境污染较严重的工业企业用户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为1.10元;特种行业用户由每立方米0.20元调整为1.10元;居民生活用户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按每立方米0.20元执行。
2、东港片区内(乌溪江以东)工业企业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按《衢州市物价局关于对东港片区内工业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等事项的通知》(衢价工〔2007〕15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暂按0.50元/立方米执行,待东港污水处理厂建成运行后,其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衢州市区标准执行。
3、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市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收;对未安装污水计量表的城市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城市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收。
三、本批复自2009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各类用户的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详见附件。请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向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及对生活困难居民的优抚工作,并在实施调价方案前向社会公示,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衢江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