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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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物价局衢州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衢价服[2006]145号)

发布日期:2010-12-17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衢价服〔2006145

衢州市物价局 衢州市建设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章和上级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经市工商、房管部门审核备案具有资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代办、房地产评估等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收费。

二、房地产买卖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为当事人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代购(销)房源、参与买卖双方洽谈,并办理登记、签订合同、代办房产交易过户手续、代办房价款交割手续等。

租赁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为承租人提供出租房源或为出租人出租房屋,带看房屋,核实双方有关证件、手续,促进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

权证代办服务内容包括:代办立契过户、代办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地产咨询、经纪、代办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方与中介服务机构在委托合同中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房地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按浙江省物价局印发的浙价服〔20056号《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对企业转制过程中和用于抵押贷款而进行房地产评估的收费,按50%收取。

四、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的原则。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委托方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方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收费标准,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监督电话,不得收取标价之外的其它费用,严禁价格欺诈。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委托方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衢州市物价局 衢州市建设局

○○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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