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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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衢价服[2003]112号)

发布日期:2010-12-17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衢价服[2003]112号


各有关单位:

房产测绘收费是建设项目中重要的服务价格,为保护测绘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定线放样测绘和房产测绘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房产测绘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房屋初始测绘以及变更登记中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并进行勘丈的可收取测绘费。对房屋转移等其它情况,产权人未提出测绘申请的不得收费。

二、房产测绘收费标准。住宅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建设面积0.80元;其它用房实测绘每平方米1.20元,新建商品房的房产预测绘一律不得收费。新建商品房的测绘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得向购房户收取。

三、房产测绘机构应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四、各房产测绘机构应于每年的3月份将上年 度的有关财务资料上报我局,以便开展成本监审。

本通知自2003年6月20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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