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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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05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衢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浙价商〔2005〕31号《关于衢州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和市委常委会〔2005〕13号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市区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供水价格分为四类:一类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二类为非经营性用水价格,三类为经营性用水价格,四类为特种行业用水价格。(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一)

二、调整你公司管网所及范围的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吨1.30元;非经营性用水价格为每吨1.50元;经营性用水价格为每吨1.80元,其中工业用水价格暂定每吨1.3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每吨2.30元。

三、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每吨0.50元。向污水排放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分两步走:上述调整后的非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05年7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调整时间另行确定。(具体供水到户价格详见附件二)

五、请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附件一:衢州市区自来水用户分类说明

附件二:衢州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格调整表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自来水  价格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经委、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衢州市物价局                  2005年6月2日印发


附件一:

衢州市区自来水用户分类说明

一类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和住宅楼附属生活用水(含车库、架空层)等用水。具体包括:各类幼儿园、中小学校、高(中)等专业学校及其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用水及福利性敬老院、孤儿院等用水;但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水,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水应按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

二类非经营性用水——指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医院等公益性场所用水。具体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医院、研究机构、科研试验单位等用水;

2、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狱政(包括劳改、劳教)以及经营性敬老院等用水;

3、上述用水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水,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水应按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

三类经营性用水——指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有偿服务的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公益性场所的用水。具体包括:

1、工业企业用水,指工业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生产用水;

2、电力、邮政、电信、铁道、运输等单位用水;

3、服务业,包括宾馆、饭店、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普通浴室及普通理发店、休闲中心等;

4、商品销售业,包括商场、商店、交易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等。

5、文化娱乐业,包括收费的旅游点、影剧院、录像放映店、游艺机室、网吧、健身房、保龄球馆、大众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

6、金融交易厅,如证券、期货、保险公司和银行(除人民银行外)等;

7、其他服务业,如彩扩、摄影、物业管理公司等;

8、建筑业及其他。

四类特种行业用水——指从事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高耗水商品及提供高消费服务的用水,具体包括:纯净水及饮料生产企业、美容美发厅、洗衣店、桑拿浴室、洗车业等行业用水。


附件二:

衢州市区自来水到户价格调整表

用水类别

到户水价

其            中

调前价

调后价

供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

城市供水

建设附加



调 前

标 准

调 后

标 准

调 前

标 准

调 后

标 准

调 前

标 准

调 后

标 准





居民生活

用水

1.40

1.80

1.00

1.30

0.30

0.50

0.10

0

非经营性

用水

1.40

2.00

1.00

1.50

0.30

0.50

0.10

0

工  业

用  水

1.10

1.80

0.90

1.30

0.10

0.50

0.10

0

商业宾馆用水

1.70

2.30

1.30

1.80

0.30

0.50

0.10

0


基  建

用  水

1.90

2.30

1.50

1.80

0.30

0.50

0.10

0


特种行业

用水

1.70

2.80

1.30

2.30

0.30

0.50

0.10

0

注:市区范围内旅游宾馆饭店用水价格仍按衢价工〔2003〕83号、衢价工〔2003〕95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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