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政策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05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浙价商〔2007〕6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舟山市电力公司:
为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居民低谷电力消费,优化电力资源配置,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申请程序
所有装有“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都可申请执行峰谷电价。其中,已安装单相或三相峰谷表的居民用户可直接申请使用峰谷分时电价功能,不另行收费;未安装单相或三相峰谷表的居民用户需进行峰谷表改装,改装费用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商〔2007〕27号)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二、价格政策
(一)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段划分
高峰时段8:00-22:00,低谷时段22:00-次日8:00。
(二)执行电价
城乡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按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执行。
三、对城乡居民用户执行峰谷电价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城乡居民用户执行峰谷电价满一年后,要求停止执行峰谷电价的,在经申请获准后可对其恢复执行非峰谷电价。
四、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供电企业加强组织和领导,扩大宣传,切实抓好推行城乡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200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