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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一般道路施救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9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衢价费〔201416

衢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

一般道路施救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衢州市区各车辆施救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衢州市区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等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拖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和交通肇事、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的车辆,在法定办案期间所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将交通肇事、违章车辆强制拖离现场的,拖车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二、衢州市区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按车辆类型分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车辆类型分类详见附件2

三、其它施救服务收费,应根据车辆类型、施救里程、施救时间、危险程序等因素调整或确定:

1、对特大型车辆或严重超载的车辆,需动用50吨(含)以上吊车或大型拖车进行施救的,需经被救援方同意,其施救费用由施救单位与被施救方协商定价收取;

2、对事故车辆,经被拖救车辆当事人认可,需动用2台吊车同时作业施救的,按被救援车辆对应车型收费标准双倍收取施救服务费;

3、吊车作业深度在5米(不含5米)以上施救的,按被救援车辆对应车型标准加收20%的施救服务费;

4、对装运公安部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车辆进行施救的,按被救援车辆对应车型收费标准加收10%的施救服务费;

5、对夜间(晚上11时至次日早晨6时,以车辆施救起始时间为准),进紧急施救的,按被救援车辆对应车型收费标准加收20%的施救服务费;

6、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救援服务的,按不高于被救援车辆对应车型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

7、对施救车辆的过路、过桥(隧道)通行费用由被施救方承担;

8、对发生死亡事故,需施救单位处理、抬运尸体的,施救单位每具尸体可收取抬运费700元。

四、实施一般道路车辆救援,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故障或事故车辆的修理单位、修理地点由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自主选择。拖入停车场的事故(故障)车辆,其停车费按附件3所列标准收取。

五、拖、吊车起步费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20%,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一般道路救援服务单位,应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严格执行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和分解收费项目,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开展救援前,经营单位应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明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及监督电话等,并向被救援车辆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及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八、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衢州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一般道路事故车辆施救服务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衢价服〔200573号)同时废止。

二О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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