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政策
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衢价费〔2014〕25号)
ZJHC42-2014-0006
衢价费〔2014〕25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收费行为,特制定《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物价局 衢州市财政局
二Ο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切实制止乱办班、乱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单位以及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举办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规定的资格类(含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的考试培训、执业准入资格考试培训和职业水平认评考试培训,下同)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相关的各类培训,向培训对象的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第一类培训为法定培训,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法定培训,将不得收费。
法定培训可由行政机关直接开展,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开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未取得授权或委托的一律不得开展法定培训并收费。
第五条 有专项经费来源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已收取管理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
第六条 对确无经费来源的培训,按照“从严控制、以收抵支、合理补偿”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第七条 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
(一)课时费。具体培训课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单位课时费标准内及必要的培训课时,根据培训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法定培训收取此两项费用须经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培训收取标准可由举办培训的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成本核定。教材资料的发放要从严控制,举办培训的单位不得发放或强行摊派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教材资料并收取费用。
第八条 同一行政事业单位培训项目和标准省已作统一规定的,则按省权限批准课时和具体标准执行。
第九条 法定培训目录及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从严核定并按年度公示。法定培训单位应在年底前上报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培训的依据和理由、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规模、经费来源、理论课时、实践(习)课时和所需收取的教材资料费、实践(习)材料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其他非强制性自愿参加的培训收费标准由各培训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浙江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培训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班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培训过程中的合理开支,主要包括教师讲课费、场租费、水电费、管理人员工资、教材资料和实践(习)材料成本等支出。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司法机关、工、青、妇等举办的强制性培训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