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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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类别的批复》的函(衢价工〔2014〕45号)

发布日期:2014-06-19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衢价工〔201445

关于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

用水价格类别的批复》的函

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类别的批复》(浙价资〔2014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物价局

2014619

浙价资〔2014128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

用水价格类别的批复

嘉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类别的请示》(嘉发改物〔2014146号)悉。鉴于省物价局《关于简化水价分类规范执行范围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加快“腾笼换鸟”工作的通知》(浙价资〔20131号)未明确宗教场所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类别,经研究,现明确宗教场所(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20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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