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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衢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02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ZJHC02-2015-0006

衢发改价〔201516

关于实施衢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发改(物价)局,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东港供水有限公司:

为提高企业和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坚定不移地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等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一)本次居民生活供水价格调整范围为衢州水业集团供水管网所及的市区居民用水户。

(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实行累进结算,用水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为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75/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301立方米至48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63/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48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5.25/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可凭户口簿或街道社区证明到衢州水业集团申请增加用水基数。

(三)对按“总表”抄表收费的居民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式水价,按“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用户”价格1.80/立方米执行。

(四)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经用户申请,可按“非‘一户一表’ 抄表到户用户”价格执行,具体由城市供水企业核实认定。

(五)对衢州水业集团供水的市区“低保户”家庭,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到水业集团办理有关手续,实行每户每年40立方米免费生活用水。

(六)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增加的差价收入,专项用于补充“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和节水型城市建设,价格调整后将居民“一户一表”改造收费由现行的400-600/户相应降低为300-500/户。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

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80/立方米调整为1.95/立方米;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2.30/立方米调整为2.45/立方米。衢州市东港供水有限公司工业用水的供水价格由0.50/立方米调整为0.65/立方米。

三、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市节水办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1)超计划20()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2)超计划20%以上、30()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3)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一)实施范围: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37号)规定,市区(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市经信委负责C类工业企业认定,及时将C类企业名单和退出C类企业的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供水公司,并抄送市发改委。

(二)差别水价标准: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10元;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评价连续两年及以上为C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0元。

(三)执行时限:自2016年确定为C类工业企业正式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1日用水起执行差别水价,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一同收取。次年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不再列入C类的工业企业,自排序结果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1日用水起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差别水价加价增加的收入专项用于供水工程建设、管网改造和弥补供水企业的政策性亏损。

五、本通知自2015123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六、供水企业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执行低保对象用水的优抚措施。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1、衢州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2、衢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宣传提纲。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5


附件1:

衢州市区城市供水到户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分类

供水

价格

污水

处理费

标准

到户

价格

适用范围

居民生活用水

“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用户

1、第一级水量(每户每年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

1.75

0.50

2.25

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宗教场所(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生活用水。

2、第二级水量(每户每年301480立方米的用水量)

2.63

0.50

3.13

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年48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

5.25

0.50

5.75

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用户(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

1.80

0.50

2.30

非居民生活用水

非工业用水

1.95

1.20

3.15

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

一般工业企业

1.95

1.35

3.30

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工业企业

1.95

2.05

4.00

特种用水

2.45

1.20

3.65

高尔夫球场、桑拿、水疗等用水。

附件2

衢州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宣传提纲

一、什么是居民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是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阶梯水价的基本特点是用水越多,水价越贵。实行阶梯水价,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作用,增强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二、为什么要进行市区城市供水价格改革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城市供水价格政策和推进“五水共治”工作需要。近年来国家、省出台的一系列城市供水价格政策措施,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从每立方米0.08元调整到0.20元,要通过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来贯彻落实。二是促进节约用水,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建立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差别水价政策,目的是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绿色生态发展及节水型城市创建,也是为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三是理顺供水价格,保障城市供水可持续发展的需要。10年来尤其是近年来,受供水区域范围不断扩大、供水稳定性和水质标准等供水安全保障要求进一步提升,以及动力、原材料、人工成本不断上升等的影响,供水成本不断增加,但供水价格一直未作调整。如不适度调整供水价格,不仅居民水价与成本将倒挂,而且,将导致供水企业政策性亏损和现金流困难,不利于保障城市供水的可持续发展。

三、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主要内容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1、“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75/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301立方米至48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63/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48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5.25/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可凭户口簿或街道社区证明到水业集团申请增加用水基数

2对按“总表”抄表收费的居民合表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其用水价格按“非‘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用户”价格1.80/立方米执行。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经用户申请,可按“非‘一户一表’ 抄表到户用户”价格执行,具体由水业集团核实认定。

3对水业集团供水的市区“低保户”家庭,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每户每年40立方米生活用水的免费用水政策。

4、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增加的差价收入专项用于补充“一户一表”改造资金和节水型城市建设,价格调整后将居民“一户一表”改造收费由现行的400-600/户相应降低为300-500/户。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80/立方米调整为1.95/立方米;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2.30/立方米调整为2.45/立方米。

(三)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市节水办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1)超计划20()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2)超计划20%以上、30()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3)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实行差别水价政策。

1、实施范围: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开展工业企业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衢政办发〔201537号)规定,市区(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市经信委负责C类工业企业认定,及时将C类企业名单和退出C类企业的名单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供水公司,并抄送市发改委。

2、差别水价标准: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10元;单位要素综合经济效益评价连续两年及以上为C类的工业企业,其供水价格按现行工业企业供水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30元。

3、执行时限:自2016年确定为C类工业企业正式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1日用水起执行差别水价,由供水企业随水费一同收取。次年综合经济效益排序不再列入C类的工业企业,自排序结果文件发布之日的次月1日用水起停止执行差别水价。

差别水价加价增加的收入专项用于供水工程建设、管网改造和弥补供水企业的政策性亏损。

(五)执行时间:2015123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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