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议案
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第053号提案的答复
衢州市发改委关于对市政协
七届二次会议第053号提案的答复
余爱萍委员:
你在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调整公立医院用电收费标准的建议》的提案(第053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电价管理的权限。根据现行电价管理政策,销售电价以省为单位统一制定,不同的省之间电价和分类有所不同。浙江省的销售电价,按《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版)的规定,定价权限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市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制定电力产品销售价格和变更销售用电分类的权限。
二、现行电价的分类。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2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3〕273号)文件规定:浙江省电网销售用电分为四大类: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和农业生产用电,医院用电归属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如下:
电压等级 | 电度电价 | 尖峰电价 | 高峰电价 | 低谷电价 |
不满1千伏 | 0.8096 | 1.3196 | 1.0146 | 0.4916 |
1-10千伏 | 0.7716 | 1.2696 | 0.9716 | 0.4596 |
20千伏 | 0.7516 | 1.2436 | 0.9489 | 0.4429 |
35千伏及以上 | 0.7416 | 1.2306 | 0.9376 | 0.4346 |
三、电价的调整改革。近年来,国家、省多次调整降低非居民电价,2017年7月1日起我省降低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2.22分钱,2018年4月1日和5月1日,我省连续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电价3.3分钱和1.81分钱,有效减轻了非居民用电用户的负担。同时,逐步完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如2013年把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划归居民生活用电类执行;2016年取消中小化肥用电优惠,按相同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2017年又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划归农业生产用电类执行。
四、降低用电成本的建议。在现行的电价政策下,公立医院可以根据“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这一规定,按各医院实际用电负荷变化情况和用电量,自行选择峰谷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合理利用峰谷电价政策来削峰填谷,降低用电成本;对于符合大工业容量要求的还可以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制度。
据了解,省物价局也在考虑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改革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我们将把你的提案建议向省物价局反映,在下一步电价政策改革调整时能综合考虑有关建议,合理调整公立医院的用电类别。
感谢你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继续为加快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