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物资储备
衢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
衢州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
承诺单位/个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一、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衢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现就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办理的事项
1、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新立、□延续、□变更)
2、应当提交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涉及的证明: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
(二)设定证明的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证明的内容(以承诺方式替代)
根据企业收购要求承诺由足够的仓储设施(仓容),可以安全收储粮食。
(四)对承诺替代证明的法律监督
按照《衢州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有关许可证颁发后,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撤销有关行政审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虚假承诺的责任
依法撤销相关审批或决定,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和其他责任,对于性质严重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在二年之内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
对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六)行政管理要求
依法开展粮食收购经济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若有被举报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信用承诺替代的证明材料,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申请人对本办事事项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具备或达到被告知的办事事项办理所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承诺履行上述被告知的义务。
(二)本申请人承诺在办理办事事项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对证明事项承诺如下:
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在信用衢州网站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依据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个人)信用档案;性质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以上承诺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申请人: 审批服务部门(单位):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