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和调整衢州市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我委草拟了《关于规范和调整衢州市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24日。
请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信箱:416250498@qq.com;
2.电话:0570-3081626;
3.邮件地址:西区三江东路30号市行政中心3号楼发改委价格处。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16日
衢州市发改委 衢州市住建局
关于规范和调整衢州市区管道燃气
工程安装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区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的通知》(浙价资〔2012〕128号)等精神,结合衢州市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规范和调整市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以及燃气计量表、表后阀门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分为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和改造费,分别用于新建住宅和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燃气工程预埋和改造。
二、市区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配套预埋的,可向新建住宅项目开发企业收取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计入新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对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改造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改造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
三、住宅小区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其中,管道燃气设施预埋费收费标准为:多层、高层3000元/户,排屋、别墅4000元/户;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收费标准为:多层、高层1500元/户,排屋、别墅4000元/户。
四、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要求,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在计量表后安装不锈钢金属波纹管(包括配件)、其它燃气设备设施(包括增加副表、报警器、自闭阀等),或燃气设备设施的拆、迁、改、修以及其他个性化需求等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自行承担。城市燃气企业提供以上服务时可按照成本价收取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五、非居民用户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其预埋费或改造费由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根据供气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和安装等与管道燃气设施预埋或改造相关的成本费用协商确定。
六、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已纳入配气成本的费用,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七、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规范衢州市区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意见的通知》(衢价房〔2010〕90号)文件同时废止。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6日
意见反馈:http://fgw.qz.gov.cn/art/2019/12/24/art_1601967_42362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