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本级建设项目投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细则
衢发改发〔2019〕63号
衢州市本级建设项目投资委托咨询
评估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程序,强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浙江省发改委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浙发改投资〔2016〕613号)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结合衢州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是指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业主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咨询评估,并出具评估结论或建议的活动。评估结论或建议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或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参谋建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概算评估由衢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负责组织。
第三条 市发改委择优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项目的咨询评估机构在“短名单”内选择(概算评估机构除外,下同),咨询评估成果文件报告的质量由咨询评估机构负责,由市发改委纳入动态管理机制中。
第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范围由市发改委确定,评估费用纳入年度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经费计划,由衢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咨询评估主要事项如下:
(一)总投资1亿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较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较大的初步设计方案。
(二)技术难度大、设计工艺复杂、百姓关注度高或敏感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
(三)其它需要咨询评估的事项。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短名单”确定程序如下:
(一)由市发改委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
(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不超过10家的咨询评估机构为“短名单”并进行排序。
(三)将确定的“短名单”结果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
第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短名单”中除名:
(一)评估报告存在明显错误或纰漏,对重大项目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且未作书面情况说明。
(三)累计两次无故拒绝接受委托任务或连续两次未按期完成委托任务。
(四)存在将委托事项转包给其他单位、个人实施的行为。
第八条 原则上,“短名单”内的咨询评估机构每三年调整一次,期间可根据评估成果质量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因第七条的相关情形被除名的机构,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参与申请。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流程
第九条 在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基础上,“短名单”内的评估机构选取原则如下:
(一)对普通型的建筑物、市政景观、设备安装等项目,按“短名单”发布时的排序为选取第一原则,依次委托咨询评估事项。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难度高、结构复杂的项目,以按“短名单”对应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和工作经历作为选择第一原则,依次委托咨询评估事项。
(三)对地标建筑物项目或特别重大项目,可直接指定“短名单”内评估机构开展咨询评估;也可选择“短名单”以外的省级、省级以上机构开展咨询评估。
第十条 列入“短名单”的单位第一轮均完成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后,由市发改委组根据评估质量进行审查,对达标机构继续按上述原则执行下一轮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对不达标机构,在整改到位后再进入“短名单”队尾,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事项。对无故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的,原则暂停委托任何事项,由专家组论证其情况说明后再作后续定论。
第十一条 委托事项咨询评估机构确认程序:
(一)由市发改委对产生的咨询评估初选机构,对照回避制度进行核查,符合的,予以确认;不符合的,后一排位机构自动递补。
(二)市发改委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咨询服务项目合同书》,明确评估事项的具体内容、重点要求和完成时限等求。
第五章 咨询评估机构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结合相关规范、规定和制度等,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对存在重大分歧的内容应在评估报告中全面真实的反映。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侧重于报告编制的可行性、科学性、有效性分析;项目估算的评估需提供类似项目相关情况分析。
第十三条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执业专用章,报市发改委。
第十四条 由市发改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等,组织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并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根据咨询评估合同的约定,按经费审批程序支付咨询评估费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可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或指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5日
衢州市本级委托咨询评估工作流程图
附件:三(4)-衢州市本级建设项目投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细则20190625(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