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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调整衢州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0-03-06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根据《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发〔2008〕12号)和《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浙价服〔2004〕74号)等文件精神,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调整衢州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5月16日。

请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信箱:416250498@qq.com

2.电话:0570-3089921;

3.邮件地址:西区三江东路30号市行政中心3号楼发改委价格处;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7日

 

关于调整衢州市医疗废物处置

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衢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发〔2008〕12号)和《关于实施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浙价服〔2004〕74号)文件规定,结合国家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税收政策调整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医疗废物处置征收范围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二、计收办法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实际占用病床数、按月计收;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的营业面积按月定额计收。学校和幼儿园医务室(所)免收医疗废物处置费。

三、收费标准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使用数计收,每床每日2.80元;精神病等专科医院按实际占用床日数的30%计收。

(二)无固定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营业面积按月定额计收,具体如下:                

营业面积

收费标准

营业面积≤50 m2

50元/月

50 m2<营业面积≤100 m2

150元/月

100 m2<营业面积≤200 m2

300元/月

200 m2<营业面积≤300 m2

450元/月

300 m2<营业面积

营业面积每增100 m2提高150元/月

(三)集中暂存的医疗卫生机构 (含因限行未能单独上门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收费标准的80% 计收。

四、相关规定

(一)医疗卫生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不得另行向病人收取。

(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收集并处置医疗废物,不得减少处置环节,造成新的污染。同时认真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三)环保、卫生部门应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得到有效处置和安全管理。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衢州市物价局、衢州市卫生局、衢州市环保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的通知》(衢价服〔2008〕90号)同时废止。

 

反馈说明:http://fgw.qz.gov.cn/art/2020/3/6/art_1601967_42161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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