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衢州市区实施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
通知》修改意见的公告
深化环境价格改革,完善工业污水处理费形成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投入和污水处理力度,促进“五水共治”。我委拟定了《关于衢州市区实施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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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22日
关于衢州市区实施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
工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环境价格改革,完善工业污水处理费形成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污水处理设施投入和污水处理力度,促进“五水共治”。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五水共治”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4〕75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8〕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纳入城镇市区污水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污水,具体企业名单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
二、多因子复合收费种类
根据我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确定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为重点污染因子,复合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收费基准值
根据国家和我市污水排放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设定我市重点污染因子排放基准值如下:
有害物质名称 | 基准值(mg/L) |
化学需氧量(COD) | 300 |
悬浮物(SS) | 300 |
总磷(以P计) | 6 |
总氮(以N计) | 35 |
四、分档值和收取标准
污染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含基准值)的,按规定的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基准值的,在规定的工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下列浮动标准累加征收污水处理费:
有害物质名称 | 分档值(mg/L) | 浮动标准 |
(单位:元/立方米) | ||
化学需氧量(COD) | 100 | 0.50 |
悬浮物(SS) | 50 | 0.20 |
总磷(以P计) | 0.5 | 0.20 |
总氮(以N计) | 5 | 0.50 |
五、污染因子的检测
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污染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周期一般为月,如采取抽样检测,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2日
意见反馈:http://fgw.qz.gov.cn/art/2020/3/6/art_1601967_42161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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