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物资储备

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0-04-21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制度,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应急供应,调控稳定市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以下简称“重要商品储备”),是指依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储备计划,用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保障所需的棉花、猪肉、食糖、化肥、农药、医药和食盐等储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承储管理部门和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省级重要商品储备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谁储备,谁负责”的原则。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省粮食物资局”)负责棉花、猪肉、食糖的储备管理和各类重要商品储备的归口统计;省财政厅负责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负责医药、食盐的储备管理;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农药的储备管理;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负责化肥的储备管理和棉花、化肥、农药储备的承储管理。

承储单位负责根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的约定,具体承担重要商品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对重要商品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及时向行政管理部门(或承储管理部门)报送重要商品储备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按动用指令和规定程序及时组织储备出库,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省级重要商品实行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供应的管理机制。

         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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