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关于明确“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衢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2〕49号)的规定,我委草拟了《关于明确“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1年4月8日。
请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信箱:416250498@qq.com;
2.电话:0570-3081626;
3.邮件地址:智慧新城三江东路30号市行政中心3号楼发改委价格处。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30日
关于明确“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相关企业:
根据《浙江省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浙价资〔2011〕176号)、《衢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2〕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市区“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4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000元/吨·年、氮氧化物1000元/吨·年。
二、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对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5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80%征收;企业缴纳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或出售排污权指标的,均应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网进行交易。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衢价费〔2013〕84号文件同步废止。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明确相应的“十四五”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政策。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