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衢州市2023年度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使用方案
一、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
(一)资金来源
本方案所称补助资金是指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
(二)资金用途
本方案涉及的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引导支持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设施运营等相关领域。
(三)奖补范围
本方案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设施是指可正常使用且已接入省级“一键找桩”平台和衢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充换电设施。
二、奖补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运营
1.补助对象。在衢州市范围内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
2.发放对象。在衢州市登记注册成立的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商。运营商应符合《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7〕52号)所提资质要求。
3.申报条件。申请补助资金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数据接入。充换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接入市级监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
(3)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4)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5)单个申报企业单位充换电设施设备总功率不少于100千瓦。
(6)补助资金申请时,投资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三、奖补标准
对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建成在运且接入省级“一键找桩”平台和市级监管平台的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给予0.2元/千瓦时运营补助,补助以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实际充电量的统计周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针对本次补助兑现,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补助资金超过(低于)补助资金总额度的,则同比例下调(上浮)补助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申请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的对象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2)充电量证明文件。
(3)充换电设备接入省级一键找桩平台和市级监管平台证明。
(三)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初审。根据管辖归属,相关单位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或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同时报送电子材料。经初审汇总后,由属地发改部门(或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连同《2023年度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市发改委能源处。
2.申报材料审核。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审计,开展补助资金相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审核评定结果,市发改委形成资金补助方案并在衢州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3.补助资金发放。资金补助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根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兑现补助资金。同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相关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做好资金拨付下达和预算监管工作。
(二)规范资金使用。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
(三)其他事项说明。本使用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行,实施期间如国家(省)政策有调整并与本实施方案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落实。按照不重复补助原则,已享受中央、省级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有关项目,不再享受此次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