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23-11-23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3〕115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托育机构是指经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社会福利场所等)标准执行。 三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原则上应装设分表单独计量。暂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由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和托育机构一起,与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约定采用定量或定比的方式,确定托育机构应执行的水电气用量,并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到相关托育机构。需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涉及建筑区划红线以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线路设施改造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计量装置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责安装到位,不得向用户收取计量装置费用。 四 托育机构凭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申请办理。涉及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由托育机构和向托育机构转供水电气的主体联合申请。经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现场勘查属实后,于上述用户申请次月起执行。如托育机构经营场所变更,需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重新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