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2023年衢州市本级粮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衢发改发〔2023〕55号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2023年衢州市本级
粮食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粮食企业:
为加快推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 加快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浙粮〔2022〕38号)等文件精神和“振兴浙粮”新要求,支持粮食批发、加工、贸易企业等粮食流通主力军、主渠道、主平台企业做大做强,提高我市粮食企业市场竞争力,助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衢州市本级(含柯城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下同)粮食储存、加工、转化和经营企业,市级粮食批发市场及参与实施市本级“五优联动”的粮食企业,且纳入粮油流通统计、报送统计报表一年以上。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一)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对实施粮油仓储及其配套设施新建或改造,配备稻谷和大米质量检验、稻谷储存品质检验、小麦和小麦粉检验等粮食检化验相关仪器设备及检验试剂耗材等的,给予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对实施市本级“五优联动”的粮食企业,进行新建、改扩建厂房或开展仓储设施建设、生产设备改造、质检能力提升等,给予项目当年实际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粮食产销合作拓展项目。粮食企业将我市对口合作产粮地区稻谷(含大米,不包括超标粮)运回衢州市加工或销售的,数量(大米按0.7折率折原粮)达到10000吨/年以上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市发改委审核认定,一次性给予6万元运输补助。对建立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规模超过5000亩、签订1年以上租赁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且基地生产的符合标准的2023年产粮食在补贴期限内运回衢州加工销售不少于2000吨的,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经市发改委审核认定,按基地面积给予每亩10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项目。鼓励企业在完成必要库存量(上年度10日平均经营量)和承担的政策性粮食代储量基础上,增加粮食库存(含原粮和成品粮)且签订社会责任储备协议的,按2023年度月平均增加库存量给予100元/吨的社会责任储备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提升粮食企业产品质量项目。对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的粮食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好粮油”产品的粮食企业,有效期内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奖励。
(六)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项目。对年度内与粮食主管部门签订相关应急任务协议的,保障粮食应急加工任务,报送粮油应急监测信息,保障应急供应网点任务的粮食企业,根据粮食加工能力,分别给予粮食加工企业每家2—3万元的补助,给予粮食供应网点5000元的补助。对年度内认真准确报送粮食流通统计和价格监测信息的企业信息员给予1000元补助。由市发改委根据签订协议及报送统计监测情况直接发放。
三、企业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及时间要求。凡符合补助范围和条件的粮食企业,于2024年2月15日前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报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根据申请补助或奖励的项目要求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市级粮食批发市场改造提升项目、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
(1)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和项目成效等。
(2)项目实际建设投资证明材料。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决算书、投资财务清单等。
(3)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2.粮食产销合作拓展项目
(1)粮食企业省外粮源基地合同或合法采购合同;
(2)对方销售发票;
(3)付款凭证(银行汇款凭证);
(4)运抵衢州运输凭据或运输费发票;
(5)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3.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项目
(1)社会责任储备协议;
(2)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4.提升粮食企业产品质量项目。提供“中国好粮油”“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认定证书等,“放心粮油”示范店认定文件等。
5.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提供应急加工、供应协议。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2.企业申请粮食企业仓储加工能力提升项目,完工时间和投资发生时间(以发票时间为准)必须在2023年度。
3.企业申请粮食产销合作运输补贴的,申报补贴期限为2023年,以货款支付凭证注明的日期为准。
4.企业提交的材料按各个项目要求顺序装订成册,一律以印刷品形式上报(勿手工填报),一式3份。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5.申报企业保存好原始凭证,以备核查。
6.列入信用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补贴。
四、补助兑现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补助对象,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五、责任追究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不定期开展抽查,企业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并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29日起施行,至完成兑现2023年度补助资金后失效。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