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衢州市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近日,市发改委印发《衢州市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衢发改发〔2025〕17号),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 背景依据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等文件精神,打造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应用,特制定《衢州市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二. 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近年来衢州市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印发《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一批充电站点获得补助,2025年我市结合资金结余情况,印发《衢州市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明确了充电桩补贴范围、标准,进一步支持我市充电桩建设。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4月初我委根据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结余情况,起草《衢州市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4月24日-5月23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5月30日,我委法规处对《实施细则》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5月30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对我委提供的《实施细则》进行法律审查,认为《实施细则》的出台具备相应的依据,并出具了审查意见同日我委法规处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工作目标
通过制定《衢州市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明确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奖补对象和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申报要求、监督管理等五方面,给予2024年充电桩建设补贴,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充电桩布局建设力度。 五、主要内容
(一)资金来源和奖补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奖补资金为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建设奖励资金)结余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奖补资金是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投运、可正常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且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
(二)奖补对象和申报条件
在衢州市范围内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建设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包括个人私有桩)。在衢州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浙发改能源〔2024〕243号)所提资质要求。
申请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充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
3.按国家、省要求实现充电基础设施数据共享。
4.承担公共领域充换电服务,且承诺服务期3年以上。
5.如存在充电基础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申报项目坏桩率达到20%以上(含20%)等情况的,不予补贴。坏桩率以同一站点,交流与直流充电桩坏桩数量占该站点充电桩总桩数比例认定。
(三)奖补标准
本次奖补,若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补助资金超过补助资金总额度,则同比例下调各项补助标准。
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其中:乡村、城市直流充电基础设施按300元/千瓦,给予乡村、城市交流充电基础设施按60元/千瓦,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仅限于充电基础设施本体、变压器、配电箱及电缆设备)的30%,换电站建设补贴参照功率计算。
(四)申报要求
根据管辖归属,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或智慧新城管委会、智造新城管委会),属地初审汇总后报至市发改委能源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根据第三方出具的审核评定结果,市发改委形成资金补助方案并在衢州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兑现补助资金。
(五)监督管理
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申报主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补助资金申领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按照不重复补助原则,已享受中央、省级新能源汽车资金补助的有关项目,不再享受此次资金补助。
另《衢州市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衢州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衢发改发〔2024〕44号)同步废止。
六、创新举措
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其中乡村、城市直流充电桩按300元/千瓦,给予乡村、城市交流慢充桩按60元/千瓦,给予直流桩和交流桩不同补贴标准,进一步鼓励直流桩建设力度,提高充电效率。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做好文件宣传解读,指导企业做好申报工作,并按文件要求流程做好政策兑现。 八、注意事项
1.奖补对象为在衢州市范围内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建设的公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包括个人私有桩),并符合《浙江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浙发改能源〔2024〕243号)所提资质要求。
2.建设的充电桩需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省级监管平台”)。
九、解读机关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0570-308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