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关于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ZJHC02-2016-0002
柯城区、衢江区发改(物价)局、住建局,市区各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衢住建〔2016〕10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等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生活污水等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指标,但高于污染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的排放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并主要用于工业回用、农田灌溉、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环境补水、汽车冲洗等工农业和市政杂用以及生活杂用的非饮用水。
二、再生水价格在不高于市区同类用水城市供水基准水价的前提下,按有利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由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双方协商确定。
三、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的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水质达不到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污水再生利用合同,确保再生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生产、利用和再生水计量情况的动态监管。
六、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或省对再生水价格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