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衢州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提示》精神,对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制定出台的《关于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衢发改价〔2016〕5号)中的有关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各地都在全面落实“五水共治”政策措施,我市为了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对节水型城市建设的考核要求,衢州市发改委、衢州市住建局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和《衢州市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实施意见》(衢住建〔2016〕10号)等的规定,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市区再生水利用价格指导意见。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二)《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衢州市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衢住建〔2016〕10号)。
三、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一)主要内容
1、明确再生水概念: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生活污水等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指标,但高于污染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的排放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并主要用于工业回用、农田灌溉、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环境补水、汽车冲洗等工农业和市政杂用以及生活杂用的非饮用水。
2、明确再生水定价原则:一是再生水价格以不高于市区同类用水城市供水基准水价为前提;二是有利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
3、明确再生水定价管理形式:由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和用水户双方协商确定。
(二)适用范围和实施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衢州市区范围内通过公共管网向再生水用户供水的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实施时间是2016年3月1日。
四、有关工作要求
1、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的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水质达不到有关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再生水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污水再生利用合同,确保再生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3、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生产、利用和再生水计量情况的动态监管。